朗读
玉珠城委〔2008〕141号
关于印发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村、社区:
现将《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委员会
珠港镇城关办事处
2008年12月18日
主题词:工作效能 监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城关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 印130份
城关办事处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效能监察管理,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关于发布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玉环县纪委关于玉环县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城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各办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临时工)。
第二章 机关效能监察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效能监察室行使效能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办和工作人员在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措施,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办事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党政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督促检查各办和工作人员执行上级领导和办事处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情况;
(三)督促检查各线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工作的完成进度情况;
(四)督促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机关日常工作纪律情况;
(五)受理对各办、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检举、投诉;
(六)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况;
(七)由效能监察室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效;
(四)坚持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坚持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章 机关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黄牌警告;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五)黄牌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次为标准,书面效能告诫以期间为标准;
效能责任追究可视情并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待岗、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 效能责任的追究直接计入《城关办事处序列式考评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并处扣除1个月的各类考核奖金:
1、上班和节假日值班迟到或者早退当月2次以上(含2次)的;
2、办事处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当月2次以上(含2次)的;
3、上班时间把办公室门倒锁的,追究在场的科室工作人员;
4、因工作原因外出,而未告知去向的;
5、上班时间无特殊原因把小孩带到办公室的;
6、在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森林火灾扑救、各类疾病防治、抗台、抗灾、抢险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迟到或早退的;
7、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8、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未经主要领导同意,县内出车的;
9、按规定应实行政务公开而未公开被群众举报或经查实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并处扣除2个月的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
1、违反考勤代签制度而代签的,追究双方的效能责任;
2、被举报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3、无故不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学习、会议、劳动等集体活动的;
4、无故不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各项临时性的急难险重工作的;
5、违反农村(社区)工作指导员制度,被村社区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
6、派驻重点工程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制度,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扣除3个月的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1、一年内两次受到黄牌警告效能责任追究的;
2、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将车开出县外的;
3、在履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而存在办事拖拉,推委扯皮等不作为现象的;
4、在值班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
5、派驻重点工程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影响的;
6、违反临时外出管理规定一次的;
7、无故旷工半天的;
8、对线上工作(包括派驻工程的)有明确工作进度要求的,无故不完成的(因病/事或者不可抗拒等因素的除外);
9、对办事处布置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有明确标准(进度/时间等)要求的,无故不完成的;
10、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四)被追究效能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并处扣除3-6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度考核一律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视情节轻重可并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待岗、降职、免职、辞退等:
1、一年内受到两次(不包含)以上黄牌警告、诫勉谈话效能责任追究的或被通报批评两次的;
2、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3、因工作失误导致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的;
4、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实的;
5、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6、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7、在办事处效能检查中,有隐瞒、欺骗、干扰检查等行为的;
8、被县级(含县级)以上部门大会点名批评、书面通报批评等的;
9、因轻微违纪违法被黄牌警告制度警告的。
(五)违反省“四条禁令”的:
1、违反省“四条禁令”被办事处内部查获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第一次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并处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一律取消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且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等次;一年内因再次违反省“四条禁令”被办事处内部查获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处扣除半年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临时工一律辞退;
2、违反省“四条禁令”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查获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第一次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并处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临时工按《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予以辞退;一年内因再次违反“四条禁令”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查获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一律待岗,并处扣除半年各类考核奖金和津贴;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两年内连续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查获违反省“四条禁令”的一律予以辞退;
(六)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在县效能监察中被诫勉谈话以下(含诫勉谈话)一次的,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处理;在县效能监察中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办事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处理。在省、市效能监察中被追究效能责任的,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七)非本科室人员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打扑克、下棋等影响效能行为没有被制止的,办公室负责人在场则追究其效能责任,仅办公室办事员在场则追究在场办事员效能责任,对其黄牌警告处理。
(八)办公室人员被办事处效能监察室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或在省、市、县效能监察中被追究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二次的办公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取消该办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1、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机关效能监察管理程序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督促检查:
(一)办事处主要领导对需要督促检查事项,以通知单(或口头通知)的方式下达效能监察室,由效能监察室制定督查方案,经纪委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示后组织实施,提出督促检查报告,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纪委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二)办事处对机关工作效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发现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提出督促检查报告,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经纪委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三)各线领导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通过报告单,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示后下达效能监察室,责任科室制定督查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和纪委领导同意后,会同效能监察室组织实施,督查情况报告由责任科室提出,效能监察室根据督查情况报告,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分管领导和纪委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四)效能监察室对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报纪委领导批示并组织实施,提出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纪委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五)根据《效能值班情况登记表》、《考勤签到表》及指纹签到记录情况,效能监察室对工作日、会议、集体劳动、应急行动等考勤中的缺勤人员和代签名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对缺勤人员发出《效能监察通知书》,缺勤人员应在收到通知书之后7日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由效能监察室提出督促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督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值日或相关领导和纪委领导同意,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六)效能监察室受理对各办、工作人员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检举时,应当调查,经调查认定不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及其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员;经调查证据确凿,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事实的,应当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报经其分管领导和纪委领导同意后,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发出。
(七)效能监察室按照下列程序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对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事实,需要追究效能责任的,予以调查;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作出效能监察决定。
对于重要、复杂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调查,应当上报办事处主要领导。
(八)效能监察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九)效能监察室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督查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十)效能监察室作出效能责任追究书面决定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把决定书送达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一)给予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处理的,由办事处分管领导和效能监察室负责人两人一起对责任人进行黄牌警告,由办事处组织委员和效能监察室负责人两人一起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作书面记录。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处理要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对于被效能责任追究者,办事处要在今后组织的督查中每次必查。
(十二)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由办事处纪委书记和组织委员两人一起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谈话,并作书面记录。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要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十四)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或者效能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辩。处理意见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十五)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效能监察室的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督查通报的形式送达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和被处理人员,抄送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事处班子成员、城关效能建设监督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未规定之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情形,参照上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本办法由办事处纪委、效能监察室、组宣统办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07年版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发布之日起终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