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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是“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水稻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控能力,规范水稻病虫统防统治发展,促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我局特制定《玉环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水稻病虫   统防统治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植物保护检疫局,市农业局,市植保植检站,县府办,

  县财政局,县工商局,陈明迪副县长。

  玉环县农业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8日印发

玉环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是“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的发展要求,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稳步推进全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工作,促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向作业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发展,不断提高水稻重大病虫专业化防控能力,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防统治服务是指各类植保服务组织在政府扶持、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用植保部门制定的防治技术,为种粮农民提供全季水稻病虫防治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

  第三条  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的植保服务组织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植保专业合作社及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村级植保综合服务社区等服务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规范化植保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法人主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经工商注册登记,有明确的法人主体,股本清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统一的服务品牌和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和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交流的场所和仓储条件。即与统防统治服务面积相适应的农药、施药器械仓库,农药、施药器械仓库的设置要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配备一名具有一定植保专业知识的农民兼职植保员,能在植保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基本的病虫调查,开展植保技术咨询与服务。

  (四)有一组新型高性能的植保机械和一支相对稳定的植保专业服务队,植保机械、专业防治操作人员的配置要与统防统治服务面积相配套。专业服务队人员应每年接受县、镇乡植保部门的培训。

  (五)有一套规范服务和统一开展防治的技术规程。统防技术实施必须在县、镇乡植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建立100亩统防统治中心畈,树立明显标志牌。

  (六)有一本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田间档案。每次施药后应记录天气状况、作物种类、生育期、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兑水量、喷药量、施用面积、防治效果、安全性等,形成服务的可追溯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合作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承诺书》、《合作社防治作业与安全操作规程》、《合作社农药采购供应制度》、《专(兼)职植保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不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植保服务组织应服从县农业植保、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统防统治服务的指导价每年由县植保部门根据近两年病虫了生实际、农药的施用等具体情况提出,各服务组织不得高于指导价收取服务费。若发生突发性、流行性和暴发性病虫害,且不在防治协议之内的病虫防治费用,可与农户经协商调整。

第四章  服务方式

  第八条  植保服务组织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严格按照县、镇乡植保部门提出的防控技术开展防治,做到适期、科学、有效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第九条  在统防统治前,要与服务农户签订“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并报县、镇乡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享受防治补贴。

  第十条  对服务农户建立田间防治档案,详细记录防治过程。

第五章  用药规范

  第十一条  农药选用。应根据县植保部门的推荐意见选择农药,严禁施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品种,不施用植保部门不提倡使用的品种,同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同一农药在作物一个生长季节使用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农药购买。购买农药要求与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单位签订供货协议,购药后应索取购药凭证或发票,并建好相关台帐,以保证农药质量。

  第十三条  农药配制。农药配制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植保知识的专门人员承担。配制人员应身体健康,严禁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或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配制农药。农药配制要准确计量,必须使用计量工具。应采用“二次稀释法”,即配制时先用少量水将农药制剂稀释成母液,然后再将母液进一步稀释到所需要的浓度。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施药前根据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是否用药和施药时间。高温季节提倡早晚施药,雨天及风力大于3级的天气不宜施药。同时要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

第六章  施药器械选择和使用

  第十五条  施药器械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通过3C认证的药械。

  第十六条  水稻生长前期及防治水稻叶面病虫宜选用背负式机动弥雾机;水稻生长中后期及防治基部病虫害宜选用担架式机动高压喷雾机。

  第十七条  施药器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专人负责,保证施药器械的正常运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清洗干净,并进行保养,入库存放。

第七章  防效的保障

  第十八条  植保服务组织应严格按照县植保部门的用药配方和用药技术进行防治作业,以保证防治效果。

  第十九条  农户应按病虫防治的特点做好正常的田间管理,以配合防治。若由于农户配合不到位而引起的防效下降,其影响产量部分由农户自负。

  第二十条  每次防治结束后,对防治效果进行检查,对残虫量仍超过防治指标的田块,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防治效果可参照省级以上拟订的防治指标和防治标准。

第八章  纠纷的裁决

  第二十一条  因防治不当,造成水稻减产并要求赔偿的,植保服务组织应主动要求农业部门鉴定,由农业部门在水稻收割前组成评估专家小组进行实地鉴定、评估损失。若发生难以防治的流行性、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产量损失应参照当地周边相同条件下,未参加统防统治服务农户的平均产量作对照。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小组可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从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植保专家和当地镇乡农技人员等组成。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规范服务并在县、镇乡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植保服务组织,优先享受各级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服务不规范,不接受县、镇乡植保部门的技术指导,虚报作业面积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各级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植保服务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条例及政策,对机手投保人身意外险,对服务田块投保农业自然灾害险。

  第二十六条  防治作业时,应注意周边其它作物以及蚕桑、蜜蜂、鱼虾等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玉环县内开展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的植保服务组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由玉环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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