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的规定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地税局
为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费的合征工作,根据《玉环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县政府令39号)要求,现就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缴费工资
(一)缴费单位应于每年6月份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并为其真实性负责。逾期不申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三)新增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由企业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申报。
二、参保登记
(一)企业凭地税缴费凭证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结的职工参保登记手续是确认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标志。
(二)缴费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五险”。本规定发文之前,同一单位的同一职工仅参保个别险种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两年内过渡到“五险”全部参保。
三、待遇享受
(一)工伤保险待遇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后的次日开始享受;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自申报后12个小时开始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待遇在参保后6个月开始享受。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年度清算后,欠缴保费在次年的6月底前未缴清的,其职工暂停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四)各险种制度已经明确的待遇享受条件不因缴费办法的改变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