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实现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消除青山白化现象,推动丧葬礼俗改革,现就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墓地的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合理布局。一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用地面积按6‰人口死亡率、每亩200穴至300穴及20年的使用量和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包括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的数量确定。二要坚持倡导村际联建原则。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倡导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合建造,杜绝自然村分设墓地现象。三要坚持区域限制原则。禁止在“二沿五区”特别是沿省道、县道和建城区视线范围内设立公益性生态墓地,严禁未经审批设立骨灰存放处或生态墓地。
二、抓好生态墓地的建设。生态墓地建设要和“二沿五区”坟墓整治、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将坟墓迁移后平整出的土地,纳入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绿化造林项目,作为新增耕地指标体系。
1、生态墓地建设的标准: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安放斜卧式或平置式。特殊地理环境下可采用立式,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单穴墓基占地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占地不得大于0.9平方米,三穴以上连体墓占地平均每穴不得大于0.5平方米,墓式须经县民政部门核准。要控制墓地硬化面积,确保有足够的绿化空间,墓体、墓碑及地面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已建墓地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墓区要结合地形有序规划,分类布局。骨灰墓区、骨殖墓区设立标志,有效分离,不得混用。墓区与周边山林安全隔离,设立丧葬用品集中焚烧点,原则上建有停车场、管理房等配套设施。
2、树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葬法的标准。生态葬法的原则为不保留骨灰,使骨灰与泥土、草木等化为一体,不留骨灰盒等丧葬附属物。树葬、草坪葬必须设立在经批准的墓地中,设立时占地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必须深埋于树根或草坪下部离地表50厘米以上,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不得垒土填高。允许在树根边缘或草坪中设置铭牌标记,铭牌标记面积不得大于0.15平方米。各乡镇应划定区域专用于树葬、草坪葬。海葬须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和监督下,将骨灰撒入许可海域。其他生态葬法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确认。
三、规范生态墓地的审批。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当地乡镇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县建设规划、林特、国土等部门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骨殖迁移原则上安置在临近经批准的墓地中,特殊情况需新设立墓地的,也按此要求进行报批。属村际联建的,乡镇提出申请时须征得各相关村统一意见;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设立骨殖安置墓地的,须征得相关村和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意见。
四、统筹生态墓地的价格。生态墓地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乡镇按《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环县政府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03〕82号)规定,统一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资料:
1、要求核准生态墓地价格的申请报告(必备内容包括生态墓地座落位置、投资规模、成本构成、申请销售价格等);
2、在核价民主恳请会(或核价意见征求会)上陈述申请理由的书面材料;
3、中介机构出具的生态墓地成本认证书;
4、县民政部门的批准书及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特等部门相关批准手续的复印件;
5、生态墓地规划、建筑施工图;
6、生态墓地前期工程、土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预决算资料。
县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要及时启动核价程序,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县民政、财政等部门根据前期费用、土地费用、土建费用(主体工程建设费用、墓体成本、相关配套建设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财务费用、百分之三到五的利润、不可预见因素等费用项目,综合核定。经价格核准后方可出售、使用。
五、强化生态墓地的管理。严格执行生态墓地维护经费预留制度,严格价格审批制度。墓地单位应当将不低于20%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维护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墓地单位应当予以补足。生态墓地价格未经审核的不得销售。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墓地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监督生态墓地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落实相应的票据;各乡镇对生态墓地报批、建设要严格把关,强化日常监管和维护;墓地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生态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六、加大生态墓地建设投入力度。各乡镇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二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墓地建设和青山白化治理与标准农田建设、“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绿化造林等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在造地改田资金和植被恢复费等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