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沙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村、企业、中小学校:
现将《2017年沙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门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日
2017年沙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依法保障沙门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玉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玉教〔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17年沙门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均衡教育和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阳光招生”政策,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沙门镇实际情况制定招生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入学。在确保学区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若有空余学额招收非玉环籍学生,实行积分制入学办法。本实施办法招生对象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新生,其他年级转学插班等统一由市教育局按照浙江省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政策
1.沙门镇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学区今年不作调整。
2.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公办小学、初中报名。
3.若有空余学额则对以下人员进行招生:
(1)户籍不在学区内但其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2)监护人户籍在沙门且居住在沙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4.若还有空余学额招收非玉环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按积分制批次录取。
5.其他人员招生办法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按照中共玉环市委《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5〕66号)文件执行,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体育特长生招生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两部门共同确定招生计划,组织专业招生考试,经公示后确定录取。
(3)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学区招生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因重点工程征地、拆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原因确需招录统筹生的,由沙门镇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统筹生名单,统筹招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市规定的比例以内。统筹学生名单必须在全市招生名单公示前上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全市统一公示,逾期不予录取。
各类统筹安排的招生对象需持户口簿、房产证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报名注册前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二)招生安排
第一阶段:学区招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房产证、学前教育登记卡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于7月2日~7月3日到沙门镇中心小学、沙门中学报名。招生学校必须严格审查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资格。
第二阶段:批次招生。学校在完成学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工作后,还有空余学额的,进行批次招生。第一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其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且常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二批:监护人户籍在沙门且居住在沙门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同一批次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
(三)信息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