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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教育局文件
玉教计〔2017〕9号
玉环市教育局转发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 知
市直属各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成技校、幼儿园:
现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玉政发〔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教育局
JYHD00—2017—0014
玉政发〔2017〕20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城乡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我市城乡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危险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可按本意见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含玉环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市房管处备案。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提出鉴定申请主体,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当地乡镇(街道)在排查中新增疑似危房的鉴定费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本意见,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产权房屋和产权属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职工的集资建房、房改房的人员撤离、房屋腾空以及其他治理措施的落实;各村(居)、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危房的排查和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第六条 公安、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安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治危拆违”办负责综合协调督查核查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危房治理工作。
第七条 D级危房要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要求,即“一律依法由乡镇(街道)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C级危房由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产权人按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限期加固或修缮。
第八条 D级危房、未落实解危措施的C级危房禁止出租或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已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立即停止出租、生产经营并限期搬离。对不落实治理改造措施的,可由属地乡镇(街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危房实施停水、停电、停止供应燃气等措施,住建规划、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配合执行。
第九条 危房治理改造审批按照“特事特办、适当放宽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原则实施。
(一)危房拆复建的申请人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权利继承人,房屋所有人可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二)危房拆复建确需先拆后建的,申请人应当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作为审批依据;
(三)因火灾、洪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危房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拆复建可参照D级危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危房加固修缮、拆除重建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维修加固项目或者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拆除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C级危房予以加固修缮;C级危房确因无法加固修缮或加固修缮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建议整体拆除的,可参照D级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C级危房治理完毕后,全市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配合,紧急情况下,实行即时即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章 住宅类危房治理与改造
第十二条 D级危房根据所处地域、规划要求等不同,采用就近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原址或异地拆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采用就近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解危的,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采用原址或异地拆复建方式解危的,按照联户拆建、原址或异地零星拆扩建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玉城街道建成区以及其他乡镇(街道)已启动城中村改造或列入近期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照城中村改造实施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或者异地产权置换安置,不得原址拆复建;
(二)除上述规定的范围以外,不符合规划的D级危房,确属无其他可居住房屋或人均居住面积少于
就地安置时,应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无法调整建设位置的,可优先按无房户另行异地安置;无法另行异地安置的,可申请在原址拆复建,但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危房拆复建应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同一幢危房中部分住户符合拆复建条件的,幢内其他危房户可一同联幢拆复建。拆复建审批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调整或移动;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但原房屋建筑层数少于三层的,可以增加至三层,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部分作阴影标注,阴影标注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需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
在本意见发文之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危房拆复建,可以按之前相关政策及建筑方案办理拆复建手续,也可以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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