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设立民资转贷公司试点方案
在当前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为企业、个人等到期贷款提供周转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实现融资无缝对接,对有效隔离企业的民间高息借贷风险,预防区域性金融经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我市将进行民资转贷公司的设立试点,具体方案如下:
一、民资转贷公司的性质
民资转贷公司是由具备合规资格、熟悉金融相关业务操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民营机构法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各类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到期贷款提供周转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民资转贷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资转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营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民资转贷公司的股东
民资转贷公司的股东应是法人,法人股东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注册地在玉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转贷公司,其主发起人法人股东可不受地域限制);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净资产高于其出资额;必须是利用自有资金参与中小企业转贷服务。
申请设立民资转贷公司的主发起人股东应是社会责任与风险防范意识强、自有资金实力雄厚、具备合规资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民营机构法人,其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且在涉及金融相关行业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高效专业团队等综合实力。
其他股东由主发起人自行选择,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民资转贷公司的设立
民资转贷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工商登记要求。名称建议为“玉环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服务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民资转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经济咨询等服务”。
民资转贷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承诺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入股资金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按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主发起人的注册地在玉环的,其主发起的转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且主发起人的股份占比应不低于50%;主发起人的注册地不在玉环的,其主发起的转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主发起人的股份占比应不低于40%。
申请设立民资转贷公司,由主发起人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资转贷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拟任民资转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民资转贷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四、民资转贷公司的资金来源
民资转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自有资本金、捐赠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的委托资金作为资金来源。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五、民资转贷公司的转贷对象及要求
民资转贷公司的转贷对象为:在玉环市辖区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经营客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玉环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工商企业和经营客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