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正文

关于印发《余杭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集团

  为规范我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工作,有效保障粮食生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71号公告、《浙江省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651,结合近年来我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实际,2015年印发的《余杭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7718



余杭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71号公告)、《浙江省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1651结合我区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的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资质 

  第二条  参加余杭区水稻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合作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法人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经工商登记注册,有明确的法人主体,符合植保服务经营范围的植保、粮食、农机等专业合作社,股本清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具备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有一支防治队伍。有一支与统防统治服务面积相适应并相对稳定的防治队伍,防治队伍可以由1个或几个防治作业队组成。一般每500亩需配备7—10名作业队员,其中具有病虫草鼠害防治工或植保工证书的每家合作社不少于3人、专(兼)职植保员不少于1人,并报区农业局(区农业生态与植物保护管理总站)备案。专(兼)职植保员应在区、镇(街)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田间病虫调查和防治效果检查。 

  (三)有一批高效植保器械。有一批与统防统治服务面积相适应的高效植保器械,一般要求80亩配置1台背负式机动喷雾机,或200亩配置1台担架式机动喷雾机,或植保飞机等其他高效植保器械 

  (四)有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一个与开展统防统治服务相配套的办公、仓储条件和为农户提供技术咨询、交流的场所。 

  (五)有一套完整的技术规程。有一套规范服务和科学合理的防治作业与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统防统治防治作业与安全操作规程》、《专(兼)职植保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不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合作社应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建账核算,制定合理的可分配盈余制度,规范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服务方式合同承包、服务内容档案记录、服务质量全程监控”的要求,当地镇(街)应积极引导合作社向“有健全组织、有专业队伍、有配套设施、有完善制度、有齐全资料、有工作成效”的“六有”方向发展,深入开展统防统治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六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治预案时,合作社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治行动。 

  第四章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单季晚稻在每年6月底前,早稻在每年4月底前,合作社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服务农户签订“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与所在镇(街)签订“统防统治服务与安全生产承诺书”,与跨区服务镇(街)签订“统防统治跨区作业服务承诺书”;与合作社作业人员签订“统防统治服务安全生产告知书”。 

  第八条  在签订“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时,应告知服务农户当年的统防统治服务价格,并全额收取服务费。根据我区实际,一般年份最高收费指导标准为:早稻100/亩,连作晚稻130/亩,单季晚稻180/亩(注:此收费标准包含药本、防治人工费用等)。 

  第九条  合作社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严格按照区农业生态与植物保护管理总站的《病虫情报》开展防治,做到时间、药剂、技术、器械四到位,防治作业队必须实行集中连片作业。作业区面积要求不得低于50亩,一个防治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 

  第十条  建立完整的田间防治档案,并由作业队队长签字负责。详细记录天气状况、水稻类型、生育期、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亩用药量等,形成服务的可追溯制。 

  第十一条  每次统防统治作业后,专(兼)职植保员应及时检查评估防治效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每个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面积得少500。合作社按畈分片固定机手建立作业队,责任落实到田,并在田间醒目位置设置作业队队长信息标牌,包括服务组织名称、服务面积、服务地点、队长姓名、电话等。 

  第十三条 合作社实施具有安全隐患的防治作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合作社应当为防治队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防治队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杭州市 > 余杭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angqu/20210527/8642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