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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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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余财采〔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和杭政办函〔2018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验收范围 

  余杭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主体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分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采购验收方式和验收要求必须分别在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及招标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1、简易程序验收 

  对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验收简易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其他规定必须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情形除外。 

  2、一般程序验收 

  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卫计系统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验收领导小组验收。 

  成立余杭区卫计系统政府采购验收领导小组,由区卫计局局长任组长,医政、财务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事业发展科、财审科、医政科、基卫办、纪检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事业发展科,由事业发展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计局财审科科长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区属医疗卫计单位采购工作分管领导兼任。专家组由省市区医疗设备专家组成。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方式的,应由采购单位向区卫计系统政府采购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验收办提出申请验收办组织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五、验收程序及要求 

  1、政府采购简易验收程序 

  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科室(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 3 人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医疗设备)履约验收清单(附件1,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附件2)。 

  2、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 

  项目招标工作完成,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须填写《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申请表》(附件3)报验收办;需要厂家或供应商安装调试的大型设备,安装完成交付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须填写《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申请表》(附件3)报验收办。验收办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在内的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原则上由验收办从专家组(能胜任该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 

  2)验收前准备 

  采购单位在验收实施前,须指定参与验收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配合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纪检人员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同时采购单位及中标供应商应配合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资料,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医疗设备)履约验收清单(附件1,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 

  4)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不符的,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检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报告抄送区卫计局事业发展科备案。 

  5)首次验收问题整改 

  首次验收中存在问题确需整改的,供应商根据验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经采购单位及区卫计局事业发展科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一般验收程序再次组织验收。对于无法整改或不涉及实质性整改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验收。 

  六、资料归档 

  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 

  七、其他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作为验收的依据。对于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需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均为验收的依据。 

  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将上报区政府采购办,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罚。对验收人员徇私舞弊和违纪违法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验收经费 

  验收办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 

    

  (验收工作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卫计局事业发展科负责解释。) 

    

   附件1: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医疗设备)履约验收清单; 

   附件2: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附件3: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申请表。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1229 

    

  附件1 

       余杭区政府采购合同(医疗设备)履约验收清单 

序号 

项目 

内容 

1 

资质审查 

国产设备 

1、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2、厂家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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