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各科室(大队)及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及《关于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7]126号)文件精神,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各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大队、中心)牵头起草以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局领导签批。与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各科室(大队、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区政府拟定,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各科室(大队、中心)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相关规范性文件若需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同时对各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请各科室(大队、中心)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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