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民政办(科),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法治民政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工作要求,区民政局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制定的7件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继续有效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政策性文件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列入已废止目录的政策性文件,以相应的取代政策性文件所规定时间为废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