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18〕8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三社联动”和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余民〔2018〕223号)的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开办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经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重点是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必须与该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缴费。
二、补贴范围及额度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1-5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办成立时已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经费补贴的社会组织,不再重复申报开办经费补贴)
开办经费补贴主要用于:
(一)注册资金的补贴;
(二)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补贴;
(三)房屋租赁补贴;
(四)代理记账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开办经费补贴须提交的共同材料:
1.2018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2.《余杭区社会组织开办经费补贴申请表》;
3.《余杭区社会组织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承诺书》;
4.社会组织章程;
5.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及工资发放清单;
6.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相关开办经费补贴另须提交材料:
1.申请注册资金的补贴,另须提交验资报告;
2.申请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补贴,另须提交购置办公设备(用品)的入账凭证;
3.申请房屋租赁补贴,另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金发票;
4.申请代理记账补贴,另须提交《代理记账合同》、代理记账机构的法人证书(副本)和代理记账机构出具的有效收入凭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