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管理要求
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对符合规定的建议书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法自主审核生成确认书。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书,需要经过区财政局审核生成确认书: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根据省发展改革部门规定,工程项目达到400万元 )以上的项目,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协议定点项目,下同)申请变更为分散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电子卖场除外)的;
3.集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申请内网备案的。
4.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的管理要求
除了目前已进行外网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外,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和专家评审报告等结果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区财政局备案。在采购单位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后,区财政局原则上不再进行事前审核,由系统自动完成备案。
(三)关于单一来源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要求
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单一来源审批程序。
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要求已在余财采〔2019〕6号文件中进行布置,请遵照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知识水平和技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对备案计划和备案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采购单位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益。
(二)区财政局将加强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等报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采购计划未经区财政局备案审核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格落实。
三、文件里关于“省财政厅”的权限相应由“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
备案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浙江省财政厅附件:
浙财采监〔2015〕22号
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