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机制,加强传承人群队伍建设,推动非遗融入生活,根据《余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实施办法》(余政办〔2014〕90号),决定开展第五批余杭区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较完整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重要知识及核心技艺,是该项目代表性人物之一,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10年以上;
2.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公认度,在当地具有影响力;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能在余杭境内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积极参与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展览、演出、交流等活动;
5.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实守信。
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在项目所在地从事传承实践的人员。
二、申报推荐方法与名额
1.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本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项目保护单位和镇、街道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推荐,但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同时告知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2.申报推荐名额:尚未确认过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录项目,每项一般申报推荐1人;名录项目中已公布的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或年事已高、丧失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可再酌情推荐1-2人替补。
3.分布范围较广的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可不受项目申报地限制。
4.申报汇总时应尽可能考虑涵盖多个非遗门类,不局限于传统技艺类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在申报或推荐时,应填写《第五批余杭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见附件2),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2.申请人的学习与从艺活动实践经历;传承谱系;授徒传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