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以下简称“参检单位”)。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参检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前,在网上填报年检材料。(申报操作详见附件1)
方法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将页面左上方“省级”切换成“杭州市”,在页面中间“特色服务”右边点击“查看更多”,在页面右下方点击“社会组织审批”,以法人登录申报年检。
方法二:登录“杭州区民政局官网 ”,点击页面左边“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入口”,以法人登录申报年检。(建议用此入口更便捷)。
(二)区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将符合要求的参检单位材料在线推送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除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过原渠道退回。
(三)业务主管单位登陆“杭州市一窗受理平台”(http://59.202.61.16:8800/yzt/frameset.do),对推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三种),于5月15日前在线推送给区民政局(操作指南见附件2)。
(四)区民政局依据年检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于5月31日前对参检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五)参检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前,网上打印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初审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邮寄或送到余杭区市民之家二楼F20民政窗口(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持区民政局网上审核后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A4纸质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余杭区市民之家二楼F20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鉴。
参检单位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疫情期间,请各社会团体尽量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递交材料,邮寄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社团年检材料”和回寄明细(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地址)。报送的纸质材料上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参检单位印章应齐备。
四、年检标准
(一)参检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参检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