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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09]14号
关于调整龙川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龙川学校:
你校《要求调整学杂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民办教育收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近年来你校为提高教育质量,投入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办学成本。依据《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要求。对你校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的生均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
1、小学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800元,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700元。以上学杂费可以在10%以内上浮,下浮不限。
2、初中生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为320元。
三、未调整的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调整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接文后到我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应在学校收费处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教育局、物价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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