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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09]27号 关于规范多种用电合表用户电量定量定比的通知 各供电营业所: 为进一步公平、合理地推进多种用电合表用户定量定比的电量计价工作,根据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电力局《关于规范多种用电合表用户电量定量定比的通知》(金价管[2009]86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居民生活用电与其他电价类别用电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电仍实行定量,超出定量部分作为非居民生活用电,按相应电价类别计价。多种用电合表用户的居民生活用电定量由原来的150千瓦时/月调整为200千瓦时/月。 二、两种以上非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设备容量或者实际用电量确定比例,实行定比计价。 三、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份(抄见电量)起实行。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供电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市府办、各街道、镇、乡政府、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