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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永康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
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费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非经营性用水为1.15元/立方米;一般工商户用水为1.15元/立方米,重污染企业用水为2.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用水为2.1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的0.3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未缴纳排污费的用户,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的用水起执行。
四、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