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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1]1号
关于改革永康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
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永康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适当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定价方式、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销售价格。鉴于近几年来管道天然气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根据合理补偿成本,控制经营利润率的总体要求,市区居民生活普通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5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采暖炉(地热)用气专门安装表计实行计量,销售价格为4.50元/立方米。
二、实行购销价格联动。针对近年来上游天然气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现状,改革定价方式,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挂钩。以本次调整价格时点的不含税购气成本(含运价)为基准,当购气成本上升或下降超过0.30元/立方米,并维持60天以上时,可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价格调整启动点及调整幅度应综合考虑其他成本变动因素确定。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步实行购销价格联动,具体联动方式另行规定。
三、其他事项:
(一)福利院、敬老院、学校教学与学生生活用气按3.5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户”(凭有效证件)每户每月的天然气用气额度中,10立方米以内部分执行原价3.10元/立方米,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普通用气销售价格3.50元/立方米执行。
(三)调价前IC卡用户已经购买而尚未使用的天然气用气额度,继续执行调价前的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