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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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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1]14

    

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精神,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金价价管[2011]46号)文件,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的要求,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2010]7号)文件规定,就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房一价,并向永康市物价局进行备案。持备案后价格向永康市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

二、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和备案的价格标准,实施明码标价。

三、取得预售许可并办理房价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应当于取得预售许可的10天内一次性在预售场所张榜公开销售。

四、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半年内不得提高,满半年后,商品房经营者由于成本大幅提高等原因,要求提高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应在提价前7个工作日,将拟提高的销售价格和调价理由及相关资料书面向永康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重新备案后,预(现)售方案按永康市建设局原规定执行。

五、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由商品房经营者按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式样及说明见附件),并悬挂于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价项目的内容不得擅自减少,但可根据具体销售楼盘的实际情况增加,采取价目表、价格手册等方式作详细说明。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永康市物价局、永康市建设局将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永康市物价局,地址:永康市行政中心主楼31325办公室。联系电话:87101375

(送备案价格文件份数,物价局2+建设局1+自留份数)。

浙价检[201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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