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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永康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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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价〔201129

 

 

关于调整永康市区非居民生活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和省物价局浙价资(201033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精神,经济发达的县(市)污水处理费要求年内必须调整到平均1.20/立方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见附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的0.35/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市区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未缴纳排污费的用户,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11016日的用水起执行。

四、 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浙江省物价局、金华市物价局、永康市委办、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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