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1〕29号
关于调整永康市区非居民生活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永康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省政府和省物价局浙价资(2010)33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精神,经济发达的县(市)污水处理费要求年内必须调整到平均1.20元/立方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城市供水用户的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见附表,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的0.35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
市区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分类同标准征收。
二、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未缴纳排污费的用户,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1年10月16日的用水起执行。
四、 本通知下达后,请你们认真采取措施做好价格调整的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浙江省物价局、金华市物价局、永康市委办、市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