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价〔2011〕24号
关于调整前进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永康市前进学校:
你校《关于提高学杂费、代管费的请示》收悉。由于目前工资、费用的增长,推动办学成本提高。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经对你校申报的办学生均成本资料的审核。同意你校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调整学杂费为每生每学期1700元,可在10%以内上浮,下浮不限。代管费按原标准执行。
你校收费标准调整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
接文后到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应在学校收费处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检查。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抄:物价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