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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 “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
(二)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
(五)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项目建设期间是否发生扰民情况;
(七)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期间原辅材料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设备、台帐以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
(八)是否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