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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浙环发〔2007〕12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保局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若干规定》、《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省局可依法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扩权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结果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为提供透明、高效、优质的服务,省局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推行建设单位-行政许可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单制度。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实行全程跟踪联系制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依法需要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向省局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均为1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
(三)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简本(含电子文档)。
(四)经行业预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五)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
(六)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需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八)业主关于环保措施的法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