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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建设局关于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暂行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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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综2010〕45

 

永康市建设局

 

关于违法建设工程处理的暂行意见

          

局属各单位、本局各科室: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永政[2008]9号)和抄告单(永政办抄[2008]99号)文件精神,经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市城西新区管委会和本局领导、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对自2008年7月10日起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永政[2008]9号)和市政府抄告单等文件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0日起,对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已依法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对继续违法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在依法的前提下,要本着违法建设成本大于守法建设成本的原则,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2008年7月10日起,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在责令改正后,应对违法的多种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工程,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项目或其他较大项目,一般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定执行;对住宅工程、商业住宅工程一般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执行。

三、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签署合同工程项目的按合同价,但应不低于4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造价;无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按4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造价为参考依据。

四、具体办理程序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是依法处理2008年7月10日起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违法建设的暂行意见。今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有新的意见,均按上级的规定、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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