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安委办〔2011〕66号
永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有关部门:
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市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了调整。11月11日,《各部门职责》已由市府办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确定。现将《各部门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部门职责
为切实抓好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的管理。
(五)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六)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
(七)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销售人员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受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丢失时的报告。
(九)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
(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十一)负责烟花办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未依照《条例》规定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