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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建字〔2009〕80号
永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永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业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各方建设主体责任,保障竣工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维护广大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省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了《永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永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参照《金华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现行《永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住宅工程(含单身公寓)、统一建造的拆迁安置住宅工程和集体、单位、个人统一建造计划分割到户的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分户验收除执行现行国家有关住宅建筑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行业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进行观感、功能等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文件。
已选定物业单位的,物业单位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要求,质量标准、规范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户为单位进行,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