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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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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93号)要求,现对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病种范围

我市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疾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其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由市疾控中心出具诊断证明。

二、实行定点医院救治

重特大疾病的救治,坚持分级诊疗,能够在本市内医院救治的病种,应当在本市级医疗机构治疗。复杂、疑难病例可转诊至金华市级及以上定点三级医院。

三、合作医疗补偿标准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可报销部分费用在原规定报销比例上提高10%,即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仍按《永康市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永卫字〔201150号)文件执行。

纳入救助范围的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患以上20种重大疾病病种之一的,在合作医疗补偿后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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