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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康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朗读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永康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康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机制,努力减轻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惠民医疗指导思想

以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为基础、困难群体为优惠对象,各镇(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惠民医疗服务定点医院(下称惠民医院),以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红十字会医院、妇幼保健院、骨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为上级转诊医院,基本建成城乡一体的惠民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以低廉的费用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惠民医疗服务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惠民医疗就诊、转诊程序及优惠标准

1、符合惠民医疗条件者,凭低保证等有关证件直接在惠民医院就诊,就诊时的服务项目优惠标准详见附件。

2、确因病情需要或惠民医院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诊治服务,需到上级转诊医院就诊的,由惠民医院办理相关转诊手续,未经转诊不得享受惠民优惠。惠民医疗对象经转诊在上级转诊医院门诊时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惠民优惠;住院时发生的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其它医疗服务费用(不含药费、材料费)给予优惠10%

3、遇急诊可就近到任一惠民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医院按上述规定给予优惠。

4、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惠民对象,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后,未报销部分医疗服务费用按上述规定给予优惠。

5、惠民医疗对象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故意违章等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惠民医疗范围。

四、惠民医疗实施要求

1、为加强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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