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中心机关办公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我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我中心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永康政务网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需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字样。我中心收到信函、传真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我中心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我中心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我中心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二)依法不属于我中心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四)同一申请人向我中心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重复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