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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本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相关单位:
现将《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推动双方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联席会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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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永康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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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任浙宁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贯彻和深化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经常性联系渠道的工作要求,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队伍管理方面的沟通、协调与配合,提高双方的执法办案水平,完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防范预警机制,特制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1、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单个或若干个内设机构人员参加的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市公安局办公室、市检察院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部门。
二、联席会议的内容
1、相互通报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过程中需要改进或相互协助的问题。
2、相互通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纪、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研究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商有关事宜。
三、建立部门对口联系制度
1、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的对口业务部门之间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联系,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随时相互通报、协商。
2、市公安局的纪委监察室、经侦大队、网监大队、法制科与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监察室对口联系。
3、市公安局的国保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交警大队、网监大队、法制科等部门与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对口联系。
4、市公安局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与市检察院的监所科对口联系。
四、对口联系的内容
1、对一些公安民警重大渎职侵权案件,必要时双方可以协同查办。
2、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发生所属机关应主动邀请对方介入调查。
3、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处公安民警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
4、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公安民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应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5、对公安民警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问题,双方应加强情况通报和研究,共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6、公安机关在侦办重特大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时,应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7、公安机关遇到疑难案件需要检察机关协助时,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
8、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在实施侦查谋略、政策把握及法律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做好特殊侦查手段的保密、xx保护与立功、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人员的争取与转化等工作,取得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9、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确定专门的信息查询联络员。双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获取对方掌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时,由信息查询联络员持专门的文函进行联系,信息持有方及时向对方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和数据,并做好保密工作。
10、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机关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由检察机关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11、双方加强对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方面工作内容和数据的交流,同时对相关工作的不同观点进行探讨与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