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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赵振朝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永政发〔2016〕33号
赵振朝,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永康人,大学文化,行政机关公务员,主任科员,副局级干部,1981年8月参加工作,2015年1月任永康市象珠镇人民政府清渭街村联村干部。2015年3月20日,赵振朝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11月1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年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振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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