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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永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9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永嘉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永嘉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

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依法查处和纠正新农村建设中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办、建设厅、农业厅的要求,特制定我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督促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为目标,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摸清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情况,重点查处和纠正圈占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制度,规范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秩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120071230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新农村建设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情况。

2、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此次检查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情况。

2、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情况。

4、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农村宅基地管理、小城镇建设、村庄改造和农业园区、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方面的内容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政策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成立永嘉县开展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71号文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二)自查自纠阶段。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政府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和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内容,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各乡镇要逐一登记造册,逐宗调查核实,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的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下发以来违法圈占集体土地数量巨大、非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各乡镇要及时报告,由县有关部门直接查处或跟踪督办。

1112前,各乡镇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办、县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和统计表格上报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1115日前,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抓好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要责令予以纠正,并进行跟踪、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整改阶段。在摸清情况、查清问题、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凡属于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制度不落实等可在近期解决和纠正的问题,必须限期解决;属于政策制度缺失、措施不完善等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解决的措施和期限。对整改不落实、重大问题处理和大要案查处不彻底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乡镇,要严格进行问责。

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办、县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等部门要在整改的基础上,共同形成检查专题报告,并于1231日前,由县政府统一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检查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清理和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遏制乱占滥用农用地的现象。各乡镇要设立与县相对应的工作机构,由乡镇领导亲自抓,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合力。要建立部门联合办公、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三)加大宣传,广泛发动教育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规定,宣传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始终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对于大案要案,要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四)建章立制,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对检查中发现的新农村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主动加强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设施农业和观光旅游涉及的用地等问题,要结合检查工作,从依法管理土地、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规范用地行为、推进城乡统筹等要求出发开展专题调研,从农村土地管理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推进制度建设和完善,从而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中的集体土地管理秩序。

 

附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面积单位:亩

村镇建设圈占土地

农业开发用地

“以租代征”

序号

项目类型

批准情况

时间

圈占土地面积

实际使用面积

项目名称

批准情况

用地时间

建设用地面积

租用时间

租用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

 

总面积

其中耕地

总面积

耕地面积

商品住宅开发面积

总面积

符合规划面积

不符合规划面积

总面积

耕地面积

不符合规划面积

 

 

 

 

 

 

耕地面积

商品住宅开发面积

餐饮娱乐等休闲设施用地面积

 

 

 

 

 

 

 

 

 

 

 

 

 

 

 

 

 

 

 

 

 

 

 

 

 

 

 

 

 

 

 

 

 

 

 

 

 

 

 

 

 

 

 

 

 

 

 

 

 

 

 

 

 

 

 

 

 

 

 

 

 

 

 

 

 

 

 

 

 

 

 

 

 

 

 

 

 

 

 

 

 

 

 

 

 

 

 

 

 

 

 

 

 

 

 

 

 

 

 

 

 

 

 

 

 

 

 

 

 

 

 

 

 

 

 

 

 

 

 

总计

 

 

 

 

 

 

 

 

 

 

 

 

 

 

 

 

 

 

 

 

 

 

填表说明:

1、本表以乡镇为单位,由市级、省级逐级汇总上报。本表一表两用,即是统计表,又是汇总表

2、本表统计时间从20071230至今。20071230前发生的未经处理的非法占用和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检查统计范围,按本表单位统计、汇总。

3、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属于两种以上的,分别统计。

4、村镇建设项目类型:指迁村并点、村庄(集镇)整治、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小城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具体类型。

5、批准情况:指项目或用地经哪一级政府或哪个部门以何种名义、方式批准的。

6、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7、圈占土地面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镇、乡、村庄规划、扩大村镇建设用地规模的面积。

8、实际使用面积:指已经建成占地面积及已动工在建的用地面积之和。

9、商品住宅开发面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农村村民以外的对象公开销售的商品房用地面积。

10、农业开发用地项目名称:指设施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项目类型。

11、餐饮娱乐等休闲设施用地面积:指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集体农用地开发建设的用于吃饭、住宅、娱乐、休闲、展示等卖等的经营性设施用地(包括家乐、餐馆、酒店、别墅、商务中心等)。

12、租用面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


 

 

 


下载阅读版本:永政办发〔2008〕1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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