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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义乌市财政专项扶持

 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规范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行为,促进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科学、高效,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是指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环节,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绩效目标有差异性、使用主体不固定的扶持项目,在主管部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引入竞争的方式,通过第三方对竞争主体申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最具有扶持必要性的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作为扶持主体的资金分配模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主体,是指符合条件参与财政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主体,是指经过竞争最终获得并有权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评审,是指聘请项目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竞争主体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方面,以“绩效优先、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应遵循竞争择优、权责不变、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符合条件的竞争主体自由参与相关扶持领域的竞争。

第五条  竞争性分配过程,项目相关人员与竞争主体互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竞争性分配参与主体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是资金分配及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预算;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建立评审专家库、审核专家的资质及竞争主体的准入条件;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评审工作;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验收,督导、整改扶持项目;追究扶持主体相关责任;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自评;总结竞争性分配做法。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对主管部门制定的竞争性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备案;下达专项扶持资金;根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跟踪改革总体情况,完善竞争性分配相关制度。

第八条  监察局和审计局为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过程、项目实施过程及项目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检查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使绩效目标考核落到实处。

第九条  竞争主体应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遵守竞争过程的相关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不得向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评审小组等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资金。

第十条  扶持主体应严格遵守竞争时的承诺,严格履行项目方案,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及实施情况,按项目约定的绩效目标,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坚持规范化操作、好中选优,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提供真实、详尽、可靠的评审意见,对被评审竞争主体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审结果及相关结论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竞争性项目范围及分配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产业扶持类。

(二)公共服务类。

(三)社会管理创新类。

(四)其他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的同时,向市财政申报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扶持项目,明确扶持领域、竞争必要性、资金投入情况、绩效目标等。

第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申报的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扶持项目及应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但主管部门没有申报的项目,市财政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扶持项目和资金,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并根据市人大批复意见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对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项目,制定具体的竞争性分配方案, 填写《义乌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表》(附件1),方案应包括竞争性分配的申报条件、扶持领域、补助项目数、补助标准、项目指南、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体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扶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竞争主体数量的1/2。如超过1/2,主管部门需提交详细的书面说明,论证扶持比例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财政局根据政策导向、突出重点和绩效优先的原则,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及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对竞争性分配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包括前期准备、项目评审两个阶段,具体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发布实施方案、组织申报、材料初审、抽取专家、组织评审等环节。

(二)项目评审阶段包括:材料评审、实地考察(专家认为有必要的)、公开评审、结果公布与公示等环节。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和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在市政府批复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与扶持主体根据竞争时编制的项目方案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2),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方式等相关指标以及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扶持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的内容落实自筹资金、实施项目方案并保证提交主管部门阶段性检查数据与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责任承诺书一经签订,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主管部门同意,但以下内容不得变更:

(一)      增加扶持金额;

(二)      减少(降低)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扶持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项目进度、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拨付扶持资金;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如下方式兑现财政资金:

(一)扶持主体完成全部绩效目标的,全额拨付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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