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义乌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焰火晚会、庙会、花市、拜祭、登高、节庆、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鼓励、提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安监、交通、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商务、国资、体育、旅游、民宗、教育、文化、信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多家承办者联合承办的,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没有承办单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承担承办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也应按照规定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二)制订和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派驻消防车辆,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五)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以及确保无障碍设施运行良好;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安全工作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以及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1个月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场所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出租给未按规定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使用。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评估活动安全风险,核定活动参加人数、时间、线路等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