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为规范我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市容景观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及《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属义乌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户外招牌设置和管理。各镇街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按照本规范执行。
二、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户外招牌主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户外标牌、标志及楼宇标识符号。
楼宇标识是指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等)的户外招牌。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户外招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户外招牌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分类
户外招牌分为墙面招牌、屋顶招牌、落地招牌等。
1.墙面招牌: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平行式招牌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外挑式招牌。
2.屋顶招牌:设置在建筑物屋顶檐口以上或女儿墙以上的户外招牌。
3.落地招牌:直接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用地红线内地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
三、设置要求
(一)总体原则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本规范的规定。
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道路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
(二)规划设计
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户外招牌设置需求,明确设置位置等内容。
(三)基本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1.同一道路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底线、高度、厚度要协调一致,符合建筑物整体风格,不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2.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一店一招的原则。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设置两块招牌:
(1)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2)已按规定设置招牌,同时设置一处楼宇标识的。
3.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招牌制作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四)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
1.设置在建筑物楼顶或四层及以上区域的(楼宇标识除外);
2.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遮挡建(构)筑物门窗的;
3.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
4.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及喷绘布材质的;
5.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禁止设置的情形。
(五)分类设置
1.平行式墙面招牌:底层墙面门楣式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宜与店面门楣宽度一致,但最大宽度不得超过厅堂门面宽度,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5米,招牌高度原则不宜超过1.5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二层窗台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