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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合并征缴。其中用人单位以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比例缴纳(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护保险筹资);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与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按9%比例缴纳(含长护保险筹资)。长期护理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就读全日制学生、城乡居民和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或三档下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费合并征缴,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按年度筹集。个人缴费设立两个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每人每年1516元(含长护保险费36元),基本医疗保险三档每人每年536元(含长护保险费36元),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纳(本市就读全日制学生含大病选缴保费三份)。财政补助包括市财政补助和镇(街道)财政补助两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省规定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为540元)执行,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440元(含健康体检费、大病保险费和责任医师签约服务费),镇(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财政补助标准为11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含健康体检费、大病保险费和责任医师签约服务费),镇(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地户籍参保人员的财政补助部分全额由市财政补助。

  享受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大额标准财政补助的调整为按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补助,原小额标准补助的调整为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个人缴费标准补助。

  二、待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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