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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政府根据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应急指挥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宣传部、人武部、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义乌海关、机场公司、铁路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镇街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卫健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3)对镇街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应对意识。

  (2)人武部:负责协调驻义部队和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3)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地有生产的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4)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民政局:动员引导有关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捐助地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7)财政局:根据《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8)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0)建设局: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人员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11)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的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道路保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1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4)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5)卫健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依法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16)应急管理局:协调政府组织做好避灾点转移人员的安置。

  (17)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18)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9)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特殊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20)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室外流动摊点的查处工作,依法加大整治力度。

  (2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管;监督医疗废水、固废规范处置。

  (22)义乌海关: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态和信息。

  (23)机场公司:负责组织机场、航空公司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24)铁路义乌站:负责组织对全市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镇街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在卫健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全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对镇街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健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市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提出并指导开展消毒隔离、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

  2.4.2卫生监督所

  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

  2.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全市范围内流行,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邻近县(市、区)。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生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疫情有扩散趋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疫情有扩散趋势。

  (3)我市发现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全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在人口密集的市区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健局结合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各镇街政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 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健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预 警

  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健局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④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健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卫健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

  卫健局根据需要向各相关毗邻县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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