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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鄞州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更好地确保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政策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助资金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拟定了《鄞州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反馈意见,视同无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

 

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308室

邮政编码:315000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1日

 

鄞州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综合服务费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确保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政策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助资金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鄞州区物业管理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鄞建〔2020〕53 号)、《关于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甬鄞建〔2021〕1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安排。

第三条  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上述三个证件如有变更或替换的,可参照执行。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2.房屋产权人为持证人本人或配偶。产权人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准。

3.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和申请补助房屋坐落均为鄞州区。

4.持证人申请补助的房屋应为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不大于140平方米(不含)。

(二)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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