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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17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7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2017年鄞州区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建筑业的发展奖励。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动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区注册纳税,符合区建筑业发展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1.资质晋升

  引导建筑企业提升品质,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晋升为总承包一级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晋升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资质晋升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监理行业综合资质、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获得上述行业资质(含增项)一(甲)级、二(乙)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做强做精

  支持建筑企业壮大规模。对结算收入达到2亿元(企业所得税300万以上)、10亿元(企业所得税1500万以上)、2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对结算收入达到1.5亿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贡献部分合计500万以上)、0.8亿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贡献部分合计200万以上)、0.3亿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贡献部分合计100万以上)的建筑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创优夺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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