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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物业行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鄞州区物业行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5月11日


鄞州区物业行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及《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设立鄞州区物业行业奖励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评估奖励、物业管理优质项目(优秀个人)奖励、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保费补贴。

  第三条  资金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评估奖励

  辖区范围内1999年-2010年底交付的住宅小区,根据其本年度的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原则上给予其每户30-50元的奖励,其中物业服务综合评估成绩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每户奖励50元,90-95分(含90分)的每户奖励45元,85-90分(含85分)的每户奖励40元,80-85分(含80分)的每户奖励35元,75-80分(含75分)的每户奖励30元,75分以下不予奖励。

  (二)优质项目(优秀个人)奖励

  (1)评杯创优奖励:获市级物业服务优秀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市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2万元;获省级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15万元;获全国物业服务示范称号的奖励20万元。商务楼宇项目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同等级别下浮40%奖励经费。拆迁安置小区、老小区、小城镇建设小区和新村建设小区按商品房住宅小区同等级别上浮50%奖励经费。如获奖项目物业服务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在80分以下的项目,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杯创优资格;当年度已取得评杯创优称号的,取消其年度奖励资金。

  (2)优秀物业从业人员及业委会成员奖励:区住建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及辖区管理项目情况等综合确定各镇(街道)、南部商务区推选名额分配,奖励名额不超过55个,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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