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产业准入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要加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审核各类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等规定,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用地管理。各镇乡(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梳理各类用地需求,提前谋划、尽早准备,将各类用地纳入项目储备库。区国土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中心)要严格把关,规范招商引资,在土地供应前,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意向用地单位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将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单位面积产出、单位面积税收、经营年限下限、项目开发期、初始运行期、转让条件等作为准入标准(具体标准参数另行发文),并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和镇乡(街道)、工业园区(中心)及相关部门进行批后监管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对产业用地一律由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中心)收取履约保证金,国土资源分局凭履约保证金发票、银行对账单和成交确认书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凭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返还联系单,视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分次返还。凡以优惠供地政策即低于市场评估价为出让起始价的,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出让金总额的10%,其他产业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5%(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产业用地可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1000万元。产业用地权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违约金。按期开工的,可返还50%履约保证金;按期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先抵后返,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应由企业补足。
(四)加强产业项目批后监管。全区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成交并全额支付出让金后进行供地备案,录入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进入全程监管程序。建设项目供地后实行交地制度,由出让方、受让方及土地所在镇乡(街道)、园区(中心)或拆迁办等签订交地单,交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建设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应在交地后一年内开工建设,区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尽快为企业办理开工前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方案会审、施工许可、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并督促企业开工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开工后三年内竣工,50亩以下的开工后2年内竣工。首次核发的土地证的有效期为交地之日起一年,凭动工证明可延长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动工造成违约的,追究违约责任,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动工的,凭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办理开发期延长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换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实行产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全区新增产业用地(除房地产业外)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制度和分阶段权证管理。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应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投产初始运行期和转让限制条件等。建设项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5年。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区国土分局认定项目开发期、容积率等内容,区发改局认定项目投资强度,区工商分局认定企业注册资金,区经信局认定单位面积产出,区税务部门认定单位面积税收。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但当市场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时,不得超过收购时的市场价格,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回购,设备、科技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规范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全区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和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等,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市、区重点工程和重要区块拆迁安置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拆迁面积与安置面积之比不得超过1:1.2。对使用相邻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难以成为独立宗地进行开发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对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除商品住宅开发外的村级留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二、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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