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管控,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筑垃圾处置申报
第一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约定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相互提供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区城管局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区城管局备案。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向区住建部门提交区城管局核发的《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清运卡》。(以下简称《清运卡》)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鄞价〔2011〕159号)执行。如营运成本大幅提高,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城管局及时调整并公布。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二、建筑垃圾倾倒核准审批
第六条建筑垃圾倾倒核准审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表》;
2.《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登记表》;
3.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
4.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同意受纳证明(陆地消纳场所土地使用证明,由所在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权人出具。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同时需附消纳场地平面图、出路口处理情况);由属地城管执法中队查勘场地后提出初审意见;
5.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管理措施;
6.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7.跨区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有建筑垃圾处置点所在地和途径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书面认同材料,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二)申报程序和办结时限
1.由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申报并向区城管局递交相关材料;
2.区城管局自接到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清运卡》;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建筑垃圾海洋倾倒核准审批在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同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并达到相关要求:
1.《建筑工地土壤成分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后提供;
2.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同意受纳证明,由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经营单位提供(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挡应当压顶并美化;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二)现场地面及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立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平台应当外高内低,坡度小于3度;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施工污水和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六)按照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与区智慧城管监管平台相对接,实现远程监控。
(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工作现场管理参照上述要求。
四、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管理要求
第九条本意见中所涉的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是指鄞州区范围内经区政府确认、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垃圾临时中转码头,其建筑垃圾收集范围主要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建筑渣土、泥浆。临时中转码头的设置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水上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城管联〔2010〕7号)要求执行。
(一)临时中转码头的设置条件
1.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明等资料齐全。临时中转码头设置必须具备《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港口经营许可证》、《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码头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码头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码头所在镇乡(街道)出具的证明、建筑渣土最终处置场所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2.临时中转码头的经营单位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应停止并无偿退出经营;
3.具备一定的运输船舶能力要求。码头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码头靠泊等级相配套的两艘以上的运输船舶,运输船舶必须具备相应的适航条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倾废记录仪等设备。申报时提供有关船舶和船员材料、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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