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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65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落实“平安鄞州”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部门依法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坚持单位全面负责,稳步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改进消防安全社会管理服务;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建立,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达到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火灾事故总量稳中有降,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承租方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五)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地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明确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中心)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强化火灾隐患抄告,形成监管合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住建、城管、旅游、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民宗、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区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并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不断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七)创新消防管理方式。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积极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消防安全分级管理、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等参考依据。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服务外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系统,以镇乡(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

  (八)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切实加强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的源头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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