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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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公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优秀文化企业的扶持激励,推动产业集聚和业态融合,促进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企业、园区(特色街区)如下:
(1)适用文化企业标准:在本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且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文化企业。
(2)适用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特色街区不低于10000平方米),招商、管理和服务方为同一主体(法人),园区内在鄞州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文化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及以上(特色街区占50%及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60%以上。
第二章 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奖励
第三条 实施园区绩效奖励。对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末位的,暂停享受园区(特色街区)各类扶持政策,不推荐申报各级文化产业相关荣誉。
第四条 鼓励园区争先晋优。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市级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60万、45万、3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60万、30万、1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文化企业扶持奖励
第五条 实施企业上规奖励。对新入库的文化娱乐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原规(限)上企业转为文化产业统计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数字文化企业上规的,在享受归属行业补助后,再给予3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六条 实施企业营收奖励。对新注册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娱乐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8000万且实现正增长的存量文化娱乐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增速超过区行业平均水平的,再给予2万的额外奖励。
第七条 鼓励引进亿元以上文化项目。对新落地的亿元文化项目,每完成500万元的投资额(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实到投资额)给予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于数字文化企业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展。组织区内文化企业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览,经备案认定,对组展单位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最高3万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先晋优。首次获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荣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最高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省成长型文化企业荣誉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按首次获评的50%给予奖励,复评奖励仅享受一次。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立足本土文化开发文创产品。对新开发的含有鄞州元素文创产品,在取得知识产权(除商标权)且投放市场后,按研发投入、创意设计、综合效益等指标每年择优评选示范项目,按研发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数字文化产业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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