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贸办(工贸科、经济发展科)、财审办(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经研究,特制订《2018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具体补助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2018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表


  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鄞州区财政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1


2018年度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鄞州区委、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8〕2号)精神,设立鄞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一)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法人代码在宁波文创产业统计代码范围内)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优质特色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三章 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与申报要求

  (一)扶持重点企业与项目

  1.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达到统计局相关行业标准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文化制造业、批发业最高10万元;服务业最高8万元;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行业最高5万元。

  2.特色项目补助。培育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项目。资源整合型、产业融合型等优质项目总投资在300万以上且至申报当年已完成总体投入的6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类型,“资源整合型”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资讯、市场开拓、投融资、设备共享等服务类项目;“产业融合型”指传统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科技和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业态。

  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类型、目标、成效、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总体规划等;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区外引进项目补助。鼓励引进区外优质项目,项目主体企业需落户注册在我区,项目总投资需在300万以上且至申报当年已完成总体投入的50%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区外引进型”指该项目投资主体为鄞州区外自然人或法人,其投资占比在51%及以上。

  申报时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类型、目标、成效、投资占比情况与完成情况、项目总体规划等;由第三方审计的项目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高成长企业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申报范围为纳入统计局统计的规上企业,需提供近三年统计年报数据;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应为正增长。

  (二)鼓励发展影视传媒业

  1.电影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院线电影在国内影院上线公映予以最高50万的奖励。第一出品单位每部最高40万元,其中在鄞州举办首映式的每部最高50万;纪录、科教、动画片每部最高30万元;联合出品单位(前三位)每部最高补助1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与院线上映合同等播出凭证。

  电视剧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电视剧在央视频道播出的每集最高补助3万元,每部最高50万元;在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的每集最高补助1.5万元,每部最高5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3.电视纪录片播出补助。对我区优秀原创纪录片在央视频道、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予以补助,央视频道最高每部10万元,其他每部最高5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制作许可证、播出合同、播出凭证、题材说明等材料。

  网络电影、网络剧等新媒体原创作品播出补助。对版权归属为我区企业,主题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并经过视频网站或相关部门备案的优秀网络电影、网络剧在知名媒体(平台)首次播出、上线,按网站收购合同实际收入金额的最高10%补助,每部最高1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站收购合同、播出证明、财务收入凭证等材料。

  宣传鄞州元素。以鄞州为主要创作题材,能增加我区美誉度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在院线上线或在央视频道、全国卫视台或在本省级台播出,经认定后在原基础上再增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补助。对注册及制作均在我区的影视后期制作服务企业,制作的作品在央视、省级台播出或在院线公映的,按照实际制作收入的最高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申报时需提供:委托制作合同、收款发票、电台与院线播出证明等。

  7.电影院新建补助。对在我区范围内新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电影放映许可证、场馆平面图、消防验收凭证、电影专项资金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鼓励发展演艺娱乐业

  1.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补助。对在我区举办的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给予补助:在1000座以下剧场演出,单场最高补助3万元;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露天演出单场最高10万元,引进国内外知名音乐节庆品牌合作举办的单场最高补助20万元;企业在同一演出场地举办各类演出满一年的,单场最高补助0.5万元,全年最高补助15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举办方的演出或经纪资质,提供营业性演出审批材料、场租证明、演出视频或图片资料等。2000人以上或较大规模的演出还需提供公安部门活动安保相关许可材料与票务系统销售凭证,并在举办前至文广新局备案。

  原创文艺剧目演出奖励。对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反映时代特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反映鄞州特色文化的优秀原创剧目演出给予奖励商业性演出首演最高补助20万元;政府投入参与的最高10万元。演出时间不少于60分钟(儿童剧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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