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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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317号)精神,设立鄞州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会同区财政局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初步方案;

  (四)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扶优扶强、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决策、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建立“鄞州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由区文广新局负责召集,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鄞州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及项目。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文化服务企业。

  (三)文化产业提升发展项目。

  (四)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如“一企一策”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投入资助、经营奖励、提升激励、重点企业树强扶优、重大项目“一企一策”等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重点文化产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项目的发展。我区重点文化产业是指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等文化创意服务业,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

第三章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影视传媒、演艺娱乐、会展工艺等文化创意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具体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

  (一)影视传媒业

  对新办的影视企业(含影院)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

  对投资制作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30-50万元;电视剧(不少于30集)在省级台或卫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8000元,在中央台(18频道)播出的每集奖励16000元,每部最高50万元,具体兑现标准按播出时段和时长等因素确定。对获得国际、国家、省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可的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最高30—50万元的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奖项级别和影响力确定。

  (二)演艺娱乐业

  对新办的演艺(演出)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

  对我区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经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营利性活动补助金额减半。演艺团队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在央视、省台、卫视中录播的,经评估认定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播放时段、时长、电视台级别等因素确定。

  (三)会展工艺业

  对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工艺美术创意作品获国家、省(市)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的常设性工艺美术奖项,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不重复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奖项级别和影响力确定。

  对会展、工艺类文化创意企业举办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活动或展会,经评估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组织的深圳文博会、义乌文博会等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参展企业,经评估后给予最高10万元的展会补助。具体兑现标准按活动、展会级别和规模确定。

  (四)其他文化创意服务业

  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陈列品种1000种以上的新办图书音像企业,视规模及经营情况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对图书发行连锁经营网点(连锁门店5家以上),根据网点面积及档次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办数字印刷企业,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连锁门店5家以上的,最高20万元。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对新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书画美术等文化服务企业,经评估认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

  (五)鼓励提升发展

  对新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122工程重点文化企业、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奖项级别和影响力确定。对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根据贡献程度、品牌影响、自主创新等情况,每年评选若干“鄞州区文化产业示范企业”,给予每家5-1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开发和销售文化创意衍生产品,按不超过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兑现标准按比例结算。

  第九条 已签订“一企一策”协议的文化服务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八条所列补助条款。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按“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决策、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估”的程序申报审批:

  (一) 公开申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将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时间和平台公开申报。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区文广新局、区财政局在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政府决策:区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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