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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朗读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象为:

1. 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2. 部队驻地、父母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3. 户籍、住宅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

4.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特指以下人员: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二、优惠政策

依据我区目前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军人贡献大小和立功受奖情况,分以下五种对象类别进行安排:

1.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及其他同等荣誉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其子女可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在鄞州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2.获得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军委表彰树立的全军典型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见附件1)选择就读一次;也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对口学校、幼儿园就读一次。

3.获得两次及以上三等功、军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当年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凭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由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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