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对口地区产业合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9〕75号)、《宁波市参与西部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以及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甬合作〔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对口协作支援的工作要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加大我区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对口协作支援精准性,促进对口地区产业经贸合作、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扶持内容
本政策实施范围为我区东西部协作(盐源县)、对口支援(木里县)、对口合作帮扶、省内山海协作(衢江区)和结对帮扶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项目,以及参与对口协作的商(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考评奖励。
(一)产业合作
积极引导盐源县、木里县和衢江区外资金项目投资建设盐源县、木里县和衢江区,对注册纳税在盐源县、木里县和衢江区且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盐源县、木里县和衢江区外资金)制造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100万元以上的,且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投资主体实到投资的奖励。实到投资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实到投资1%的奖励;实到投资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的奖励;实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的奖励,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给予5‰的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奖励。鄞州其他对口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劳务协作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就业帮扶爱心岗位”,吸纳盐源县、木里县劳动力来鄞就业。对我区用人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结对地区有组织输送的脱贫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招用结对地区有组织输送的其他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0.6万元的爱心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每人累计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接收结对地区职技院校学生实习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认定一批吸纳结对地区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有组织吸纳衢江区和鄞州其他对口地区劳动力来鄞就业可参照执行。
(三)消费帮扶
积极推进盐源县、木里县和衢江区等地消费帮扶工作,注册在鄞州区的企业并采购盐源县、木里县消费帮扶产品(东西部消费帮扶产品进入市级公布名录,下同)和衢江区当地农特产品以及和龙“共享稻田”大米,且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完成采购交易额的1%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均不超过10万元;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在鄞州区内商场超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开设盐源县、木里县消费帮扶产品和衢江区当地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且年采购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销售网点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类性质的补助,按从高原则;已享受过和龙、延吉农特产品销售网点补助的,不再给予补助)。鄞州其他对口地区可参照执行。
注册在盐源县、木里县的企业,销售盐源县、木里县消费帮扶产品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完成销售额的5‰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均不超过5万元。
(四)助力对口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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