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成果应用,推动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2号)、长江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138号)等文件要求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配方肥是指按照我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的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以氮磷钾等化肥和有机物质为主要原料,通过复混(合)、掺混或加工而成的肥料,包括复混(合)肥料、缓(控)释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 补贴资金应用范围:配方肥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粮食、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的配方肥推广应用,优先扶持农户应用具备缓释功效的配方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年推广任务、各镇(街道)粮油作物播种面积及历年配方肥推广业绩分解配方肥推广任务。
第四条 补助标准:400元/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合计);配方肥用量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建议用量;每季作物配方肥补助数量不得超过定额制施肥上限。
第五条 补助对象:单季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种植户和新型规模生产主体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补贴供肥单位确定。供肥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备案制等方式确定,要求证照齐全,社会信誉度佳,供肥能力强,销售网络完善,能规范有效地协助完成配方肥及按“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鄞州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公开征集、资料审核、网络公示等备案程序确定补贴供肥企业及补贴配方肥目录。
第七条 配方肥补助实行申报制。符合要求的农业生产主体向所属镇(街道)实名申报补贴购肥需求,自主选择供肥单位和肥料种类;各镇(街道)审核、统筹确定纳入补贴的购肥需求,并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村、镇二级盖章),汇总上报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第八条 配方肥购买实行实名制。纳入补贴购肥农户,凭身份证到供肥单位实名购买配方肥。原则上肥料经销单位应列入农资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购肥信息,全额收款,并开具实名购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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